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物j局,w生计生委(w生厅局),人力z源社会保障厅(局):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,按照《G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G发〔2013〕40号)要求,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运用j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,扩大医疗服务供给、提高医疗服务效率,促进医疗w生l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,现.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j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.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j格实行市场调节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。县J以上地方w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,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、G名、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。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,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j格实行市场调节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j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,不得以.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j格进行不当干预。
二、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j格行为。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j格行为的监督,研究制定j格行为规范,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j格管理制度。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、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j格,并保持.定时期内j格水平相对稳定;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j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,.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j格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j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,对医疗机构j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。
三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,提供特色服务,满足群众多元化、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,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j格项目;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,应按照《全G医疗服务j格项目规范》设立服务项目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j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、公开透明、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。
四、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。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,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,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,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.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,提高基金使用效率。
各省(区、市)j格、w生计生和人力z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j格监测,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,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,保障群众权益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应及时报告G家发展改革委、w生计生委和人力z源社会保障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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